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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ry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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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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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7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還要看領域或競爭對手定義有多廣,
有些協議對競爭對手是采取列舉式,
至少明擺著告訴你哪幾家不能過去,
當然競業禁止的生效條件是有付錢。


錢太少根本不能拿來當競業條款

公司突然要求簽競業條款本來就不合理

應該要有另一種不簽但給資遣的選項

不然留下來 每年考績丙等

留下來也難過

舊 2022-07-05, 11:51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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