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bcb
原東家就算付半薪也不見得會贏,如果本來就是依靠此專業技能維生者,原東家就必須支付足夠的價金才能合理進行競業禁止之行為。不然這種條款就是賣身契而已...
台灣目前大多數中小企業的競業禁止根本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只是淪為測試員工忠誠度的表面工具而已XD 我目前簽過的連啥米補償都沒有,每次跳槽,原東家從來都沒有吭過一聲,那種條款根本是搞笑用的... 連現在我任職的這間所謂大公司也是搞這招XD
|
+1
同樣的制度到了台灣都會歪
雇主+人資都會保留有利的,無視對等的
例如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這種諾貝爾無良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