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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奇怪的想法。
屯房稅應該在新建好,買賣房屋時就交。
假設未來二十年內,你都是自住,那麼遂年返還到你的貸款上。
舉例。
一千萬的房子,自備三百萬,七百萬是貸款,但事實際上你借的是七千萬。
換句話說,如果未來二十年內,你買了第二間房,那你原本每年還三十五萬,就要依比例調高。
越早擁有第二間房,還款比例就越高,如果還有第三間就是加倍。
也就是說,七千萬減七百萬後得六千三百萬。如果你老實的花二十年還完,那就會只還七百萬加利息。
如果你沒有,你就要超額還款。
房屋的交易費用,就算你是老實的購屋人,你也有可能中途需要賣房子。只要名下只有一間房並且是自住房,不論已經繳完貸款與否,只要在購買之後的五年內不賣出,五年後皆可以原購入價賣出,但不能超過。考慮到通膨,五年後原購入價其實只會比五年前更低。買方也得是同樣條件首購且自住,名下未有任何房產。
意思是裝潢費用是你自已的事。
如果買方不是首購自住,名下有房產者,課以前述屯房稅,如果賣方七千萬貸款購買,就是轉嫁給買方。如果非貸款購買的賣方,則向買方課超額成交稅,強迫未來二十年內不能賣出,辦法如前述屯房稅。
五年之內要怎麼處理我還在想。
持有的費用應該永遠以首購、自住免稅,二購者加百分之十的房價稅,不是房屋稅,是以你成交的價格課稅。而且只有頭三年不增稅,第四年後遂年增加比例。可以超價增稅,也就是說第十四年是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房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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