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5 林清汶觀點:恩恩家屬之痛究責救護車的道理何在?
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1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
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由於政府事務日趨龐大、繁雜,委託民間業者代執行事項日漸增多,如
民間廠商代監理機關驗車、民間公證人代法院行使公證事宜等。
民間業者受公務機關委託協助行使公共事務,等同於公務機關之所為,如有損害民眾權利,依法即得請求國家賠償。
因此,主管機關對於委外之事務,有權利與責任督導與管理,並負最終責任,豈有急於甩鍋?
如此推卸責任毫無擔當,更是嚴重疏於法制之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