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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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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惡蟲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看起來似乎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被認真執行過

而且法規應該要修訂成按數量計件,持有者所擁有的數量越多、就罰越多件,罰金也應該改成每件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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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許多事
成也執著、敗也執著
舊 2022-05-29, 06:14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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