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42章經
昨天PTT軍武板有個傢伙貼出一張家裡擺飾品的照片
結果是一顆中華民國陸軍120迫砲彈,砲彈上頭該有的資訊都有,據本人所說為實彈非裝飾品,並未擊發過,至於是否仍能引爆則未知...
如何入手的則未交待。
文章一貼出10分鐘就因過於敏感震驚被板主刪除了。
請問法律專家,如果有人無聊截圖舉報,這種的會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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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7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