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52
引用:
作者rainwens
看起來權力的確蠻大的
https://www.cchp.com/Topic/Details/120535
不過至少應該會有個通知做最後通牒才是,事主有可能照樣不理會


還是必須走法律程序的, 而且屋主也不是沒有法律救濟手段:
"屋主協會若想採行接收、拍賣程序,首先須於屋主拖欠款超過12 個月後,
由屋主協會的管理委員會討論,並取得多數投票同意的決議,才能啟動接收、
拍賣的權力,並須在計劃啟動接收、拍賣程序的30 天前,
向欠款屋主發出將啟動相關程序的通知信。爾後,
至縣郡的房地產估值局(Assessor Office ),
申請在欠款屋主的產權記錄上放一個留置權。


收到屋主協會啟動接收、拍賣程序通知信的屋主,
依法則有贖回權(Right of Redemption) 。
各州對屋主贖回權的保障有不同法律規定,依照加州Civ. Code 1367.1 規定,
屋主協會拍賣欠款屋主的房子,可走司法(Judicially) 程序或非司法(Nonjudicially) 程序。
屋主協會若走非司法(Nonjudicially) 拍賣程序,屋主有權於90 天內清償債務,
包括欠款,以及屋主協會條列的律師費、利息、可能的支出及修繕費。
若走司法的法院拍賣程序,拍價足以清償債務,屋主有權於90 天內,
清償債務並贖回房產。若拍價不足以清償債務,屋主有權於一年內,
清償債務並贖回房產。"

本案正好發生在上文所提及的加州.
舊 2022-03-17, 01:13 AM #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ermit Crab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