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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到憲法去幹嘛啦....不就有食安法了,專法專用...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這條說..中央誰管,地方誰管
第 4 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其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這條說...風險評估,中央說了算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這條說...有問題時...地方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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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是..中央說,沒問題,可以賣
地方說,有問題,不準賣
那就是地方要證明有問題...有幅射殘留....
地方可以規定(不用立法)
要賣可以,付檢驗無幅射殘留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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