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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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你先去了解一下什麼叫公共危險罪。一堆法盲喊得比別人還大聲,才是台灣真正的問題。
還有不要只看酒駕了,酒駕致死才佔肇事致死的1/10.
相比其他闖紅燈、超速的罰則,酒駕的罰則根本不成比例。
只佔1/10致死的酒駕罪該萬死;闖紅燈、超速...等其他違規,因為我自己也可能會犯啦,所以不要罰那麼重啦。台灣人愛雙標才是最大亂源吧!
PS. 酒駕肇事沒收車輛我個人贊成,但不能厚此薄彼。超速、闖紅燈肇事必須比照辦理。來看看多少台灣人會雙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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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法規,這不是公共危險罪,什麼才叫公共危險罪呢?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