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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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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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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
下列情形尚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
~ 132 ~

一、 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 會禮儀相當者。
二、 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者, 如一般飲料,簡易性之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米麵製品 或湯類。
三、 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簡便性之衣帽供助選人員作 為辨識之用者,例如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或政黨名稱之 運動帽、圈型帽、背心等。
四、 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 、月曆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18號判決參照)。
五、 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

所以肉圓跟炒米粉都沒有問題
但是顏家的炒米粉除外,要查!(獲得台灣價值儲值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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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舊 2021-12-23, 03:53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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