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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l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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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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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豆子
我以前在江蘇的一個副總,某天忽然收到台灣的指令,要求某時候回台在台灣上班。
一個月前聽說的,不過聽說還沒回去,自己在外面開公司了....
如果可以當閒人那我也可以幹的下去的,回台灣的母公司,應該是要下現場的......
公司要弄走一個人有很多方法的,但是當閒人應該不是好方法吧︿︿

高階主管知道太多事情能和平分手自願簽下羞辱條約最好。
擺在大老闆旁邊然後警告所有人不得接觸洩漏公司機密,所有權限全部拔掉,出門公出單刁難,跟關禁閉室一樣的概念。沒事抓進來言語羞辱。我看到的通常6個月最多2年就跪下來簽城下之盟了
舊 2021-12-09, 08:47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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