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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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電如果那麼行,自己設計就好了。
奇異公司人員已經派駐台灣,臺電屢次未經原設計公司認可即自行變更設計施做,
所以被裁罰那麼多次。
所以事故那麼多。
自行換料降低安全標準,說很安全。
監察院糾舉那麼多次,監察院真的是塑膠做的……
沒事是祖先祖先保佑,有事大家一起承擔後果。
引用: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9...%9B%BB%E5%BB%A0
建造過程變更設計編輯
前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林宗堯於2011年7月發表《核四論》[61],認為台電未採「統包後監督」而想要「結合經驗薄弱之顧問公司共同設計,並自行採購設備,獨立施工及試運轉」,是讓核四不安全的主因。核能管制處則提出回應,該會於98年2月同意台電公司依該原則提出之「核四工程設計修改作業暫行措施」,此一暫行措施於98年11月間停止適用。而後在98年11月後,台電公司已不得再依暫行措施執行設計修改作業,且99年3月後更無無法依規定程序辦理核四工程設計修改之窒礙難行理由及困境,故自應由美商奇異公司等設計權責機構執行實質之設計/修改作業,其則回復業主審查之功能角色,然而該會在99年11月下旬接獲台電公司仍疑似有自辦安全有關設計修改案之行為,於99年12月及100年1月間展開查證作業,並於確認台電公司確有再犯逕行變更設計之行為且仍未改正後,除已依規定展開裁處程序及要求台電公司針對龍門(核四)工程有關設計修改作業提出說明,並對於台電公司自辦之案件,要求須確實送有關設計權責機構重新審核以確保全廠設計之安全及正確,亦要求台電公司於初次燃料裝填前,須經各設計權責機構執行現場確認(Walk down)與施工後設計驗證(Reconciliation)等作業,以再次確認施工與設計之一致性及完整性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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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監察院相關糾正案編輯
2003年1月10日,中船及台電於核四廠一號機反應爐工程未落實監督及檢驗,導致反應爐基座施工長期偷工減料,更導致焊道發生裂紋。監察委員提案彈劾中船公司總經理江元璋及台電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長呂學義等十二人。最後江元璋遭申誡、呂學義不處分。[69]
2011年6月8日,監察委員提案糾正臺電公司駐工地設計辦公室自2007年初起,自行辦理之設計變案件高達1,500餘件,且多已施作完成。[70]於2013年3月14日台電新聞稿表示自行變更設計修改共1,536項,經全數送請奇異公司審查後,其中僅46項需進一步補強,台電公司已依奇異公司之設計圖,將其中40件施作完成,且依既定品質、品保程序完成檢驗並結案,其餘6件,將於近期施作。[71]
2011年7月12日,監察委員提案彈劾台電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副研究員周吉村,於2006年1月13日後續混凝土採購案,利用職務機會收受廠商賄賂。[69]
2011年7月19日,監察委員提案糾正台電辦理核四混凝土採購案,於2004年8月17日調查已經得知工程所需混凝土數量不足,卻未及早辦理採購作業延遲至2005年7月21日始辦,復曲解法令,誤以限制性招標辦理發包作業。[69]
2012年3月20日,監察委員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和台電。2000年10月27日行政院貿然宣布停建進度已達33.81%之核四工程,核四工程未能採統包方式辦理,亦未有總顧問協助整合複雜之施工界面,導致工期延宕、預算追加、鉅額損失及品質安全疑慮等情事,其工期至少增加44個月,且損失高達1,870億元。又經濟部對於臺電公司三度函詢核四停建相關疑義,卻一再模糊虛應,恝置所屬無所適從。另臺電公司為迎合上意,未待上級正式函示或召開董事會應變,即由公司高層僅以口諭方式擅為傳達停建核四,並倉促發函指示廠商不限期暫停契約執行。[69]
2019年12月11日,監察院糾正核四1號機移用2號機設備,建議易損壞或重要關鍵零組件均需備齊,並確保料件商源無虞,避免影響供電,經濟部回應,目前1、2號機確實都有缺料,將督促改善;台電則說會虛心檢討並著手改進,而這些建議,台電認為核四已封存,要談重啟困難重重。至於核四重啟公投達到成案門檻,經濟部、台電皆表示尊重,但關鍵議題仍是核廢料無處去。經濟部指出,核四封存後,由於部分系統需要維持運轉,所以1號機仍有陸續有設備跟組件故障,因而產生缺料。目前,1號機和2號機都有缺料。在監察院約詢台電公司後,台電公司曾經就這些缺料及設備,向相關廠商詢價,除了少數單項零組件外,廠商大多表示因人力及資訊不足等技術困難,現階段連報價都無法提供。[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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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電自己詢價缺料設備,廠商連報價都沒有,你說很安全,上路吧?!
你找郭董幫忙買料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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