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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問題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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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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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引用:
作者
Nancy.G
就算我們自己買包材他們還是不負責施工會傷到地板的可能
我們有找過外面的裝潢公司來看過,含工含保護報價5萬元
地板有傷到會賠,我把報價跟鄰居討論,看他們願意分擔多少費用
鄰居馬上回絕說他有人可以做所以不可能給錢
只給我們兩條路,給他們做或我們自己放棄
照各位建議我們只能繼續吵到底
重點是他家地板的防水層或管路一定要修,不然你家的天花板修了就是等著下次繼續壞。
這邊是一些當初我查的資料,你參考看看...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ea=free_browse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5888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有處罰的規定,由誰來舉發或必須由主管機關主動調查?執行程序如何
按法律所定罰則之執行,其為行政罰者由主管機關執行,涉刑事罰者,應由檢察機關處理,另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由此可知,本條例處罰之舉發,凡屬關係人均得為之。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https://diabloii.pixnet.net/blog/post/222240621
http://etimes.twce.org.tw/%E5%B7%A5...7%E8%AB%87.html
法院之法官在處理法律糾紛中,當需藉由第三公證單位之專業鑑定來研判時,便函文委託技師公會進行鑑定。茲就法院鑑定之程序簡述如下:
一、法院來函申請鑑定;二、公會接受鑑定函及附帶要求申請單位繳納初勘費5,000元;三、初勘費繳入公會後,公會輪派鑑定技師赴現場初勘,初勘後技師回傳初勘表,確認鑑定要旨及內容項目,並估算鑑定費用;四、公會發函法院,請申請人預繳鑑定費;五、若申請單位拒繳費用,則鑑定案不成立;若費用已繳入公會,則通知技師繼續辦理鑑定案;六、完成報告書,函寄法院結案。
https://www.courcasa.com/p/lkOz
目前實務上法院的漏水鑑定是交由兩個體系處理:防水技術協進會和土木結構技師公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所以如果因處理維修漏水問題,必須進入樓上或樓下住戶屋內時,不管漏水原因是年久失修或由樓上、樓下住戶一方造成,樓上或樓下住戶都不可以拒絕。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也規定,如果住戶拒絕他住戶進入維修,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https://www.moneynet.com.tw/article...%B3%BE%E7%B4%9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7011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
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2021-11-25, 09:53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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