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你不是問我的意思?
我就問你有沒有檢察官講過那句話而已,
這樣就叫作在生氣喔..
你也太敏感了..
這麼敏感就不要問別人意思呀,
不然成天都覺得別人在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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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講過那句話到底重要在哪裡,你還沒有說明呢。
引用:
作者EAC212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都沒關係,不是我的重點,
我只問 誰可以判斷他沒有傷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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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論預備犯,實務上是非常困難的。
預備犯要成立,必須要有實質的證據,比如說在捷運上殺人的計畫書,這才可能會成立殺人罪預備犯。
單純只是持刀,實際上如果不是發生在捷運內,幾乎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又如何去論殺人罪預備犯。你必須要有證據才能證明犯罪,只是持刀,證據證明力明顯不足。
實務上光是持刀捅人,人沒死,到底算殺人未遂或傷害罪,都會有相當爭議了,光是持刀,沒有揮砍,要怎麼去算殺人未遂或是預備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