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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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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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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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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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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原判決廢棄。 准上訴人( 夫 )與被上訴人( 妻 )離婚。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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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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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非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倘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則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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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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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間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既非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參諸前揭說明,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兩造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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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在在乎,妻子變植物人,丈夫有沒有責任。
這才是爭點。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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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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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記者跟PTT寫的那些人格攻擊,跟本案無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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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endry2002
丈夫撐了9年 直到保費不給付
老實說
這丈夫已經仁盡義至
娘家出來指控時 到底有出多少力照顧自己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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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hendry2002大說的,
娘家做了什麼 ?
其實娘家有做事拉,
妻子的父親打傷了丈夫,被定罪還被申請保護令。
而且丈夫月薪兩萬八。
且盪生哥每次都有請律師,
娘家只在更一審有請律師,
因為沒請律師他們每次開庭都講一些五四三的,
很多都跟本案無關,
或是誇大不實的,
像是台安醫院是個破醫院。
我還真佩服法官有耐心聽他講完。
訴訟標的那麼大,
就要省了律師費,
失去了標的。
不知道誰比較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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