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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G0300006

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公布日期: 民國 62 年 01 月 13 日

https://terms.judicial.gov.tw/TermC...%e4%bb%a4&SYS=V

引用:
支付命令
適用之法領域:民事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例如:100萬元)、代替物(例如:米一斤)或有價證券(例如:台積電股票一張)時,得請求法院核發的一種文書。例如:甲向乙買一支2萬元的手機,乙已經把手機交給甲,可是甲遲遲沒有付錢,乙就可以檢附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為證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甲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就自動失效,乙原來支付命令的聲請就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如果甲沒有在上述期間內聲明異議,乙就可以根據支付命令對甲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支付命令無法於核發後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就失其效力。
舊 2021-10-29, 09:07 A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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