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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幫公司看標案, 有注意到某個案:
(1)"不屬於" 以"統包"方式辦理
(2)"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
有點搞不懂耶
首先不屬於統包方式 是指一定要找協力廠商嗎?
例如一個展場布置案 要做影片展示 要展場施工
假設我做影片 施工找團隊 這樣施工團隊算協力廠商嗎?
還是算分包廠商?
感覺這樣不算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嗎?
還是說分包廠商有跟你製作同樣業務的能力才算取代
例如我做影片 但也找了一家做影片的製作公司當協力廠商
這樣才算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
感謝大大們賜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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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歹歹 隨人顧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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