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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酒駕「未達不能安全駕駛」 撞傷騎士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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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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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
chumowu
如果服用酒類,發生危險而檢察官不起訴,就是濫權...
檢察官偵查後,所得到得證據都達到起訴的門檻,竟做出不起訴處分...
嘿嘿嘿...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刑法第 125 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已經告訴你了,酒駕的部分是要獨立來看的?
是哪裡來的發生危險??
你的證據是在哪裡?
哪一部分證據可以證明有致使不能安全駕駛??
空口說白話,並不能成為證據。
2021-10-07, 11:2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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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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