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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酒駕「未達不能安全駕駛」 撞傷騎士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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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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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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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
chumowu
發生了實害,乃情況證據之一,用來判斷丁某是否「不能安全駕駛」...
對於此具體危險,法官本就必須就個案逐一審酌判斷,以認定法益是否真的遭受具體危險...就算是實害不發生,還是具有具體危險...(許澤天著 刑總 60頁)
只是證據,不是要件,所以不會有發生傷害結果就會成立酒駕的情形。
況且實務上要起訴酒駕本來就不會以對方是否受有傷害的證據來做為是酒駕否成立的判斷基準。
明白嗎?
2021-10-07, 08:3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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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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