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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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言身寸言身寸
都出車禍撞傷人了還不算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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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humowu
「致不能安全駕駛」,就是危險,法條已將此危險作為構成要件要素...
丁丁也確實撞到人,發生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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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或撞到人=公共危險?
其間的關係是: 發生事故時, 若有酒駕, 不論酒測度數高低, 都要移送
重點是[不能安全駕駛] ... 而不是發生事故
要起訴丁... 要看看條件
1.酒測數字不夠高
2.警察的筆錄, 丁的狀態可以
就看是怎麼撞的,
要是追撞或者闖紅燈之類, 可以說是判斷力出問題
如果只是正常相撞, 不足以構成[不能安全駕駛]
其實我覺得有些觀點很奇怪
車禍和解的比例絕對遠高於訴訟 ... 尤其因為保險的普及化
怎麼會沒提告就是畏於特權?
公眾人物更容易提高條件趨向和解吧....
[反推]就更好笑了,
丁從七賢路住家開到成功復興路口車禍, 很近
成功派出所和復興派出所, 都很近
根本沒有可能產生一個小時以上的酒測時間差
是要反推什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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