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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mo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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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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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不....
實害犯,跟具體危險犯是兩碼事

185-3 I 2是典型的具體危險犯,從「致不能安全駕駛」(危險駕駛)可得而知
具體危險犯不必要有實害發生,相同規定在遺棄罪、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都可以見到,像是規定致他人生命陷於危險

抽象危險犯也就是185-3 I 1所規定的,酒精濃度就可以構成犯罪...

危險犯若發生實害,就構成了犯罪的競合
舊 2021-10-06, 11:20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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