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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酒駕「未達不能安全駕駛」 撞傷騎士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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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mo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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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51
不不不....
實害犯,跟具體危險犯是兩碼事
185-3 I 2是典型的具體危險犯,從「致
不能安全
駕駛」(
危險
駕駛)可得而知
具體危險犯不必要有實害發生,相同規定在遺棄罪、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都可以見到,像是規定致他人生命陷於
危險
者
抽象危險犯也就是185-3 I 1所規定的,酒精濃度就可以構成犯罪...
危險犯若發生實害,就構成了犯罪的競合
2021-10-06, 11:2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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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mo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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