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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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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chumowu
幫惡蟲兄釐清一下爭點

「致不能安全駕駛」,就是危險,法條已將此危險作為構成要件要素...
丁丁也確實撞到人,發生了危險

剩下來就是討論丁丁是否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如果服用酒類,而檢察官不起訴,就是濫權追訴處罰,檢察官也要被抓去關 ⋯⋯

他事後坦承前晚因心情不佳飲用高粱後睡覺,不料隔天還沒酒退...
https://www.storm.mg/article/3977890



你知道法律上是分「危險犯」跟「實害犯」嗎?

酒駕是屬於危險犯沒錯,但是撞到人,就撞到人的部分,是已經確實造成實際損害,所以該用的法條,應該是刑法第284條,不再只有185-3條的部分而已。

已經造成實害的話,怎麼可能繼續用危險犯的法條來處罰,基礎觀念都沒有。

所以他還有284條過失傷害罪的部分,不知道最後認定如何,目前新聞只講185-3的部分認定是不構成。

其他的都想太多了,什麼叫濫權追訴處罰,實務上這類車禍案件中,當事人一方有酒精反應,但是未超標,很多都會不起訴處分,這根本已經是實務中的常態,只是這些人沒名氣,上不了新聞而已,不要認為這是什麼特權,只是你不知道法律的相關規定而已。
 
舊 2021-10-06, 10:41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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