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法律上是分「危險犯」跟「實害犯」嗎?
酒駕是屬於危險犯沒錯,但是撞到人,就撞到人的部分,是已經確實造成實際損害,所以該用的法條,應該是刑法第284條,不再只有185-3條的部分而已。
已經造成實害的話,怎麼可能繼續用危險犯的法條來處罰,基礎觀念都沒有。
所以他還有284條過失傷害罪的部分,不知道最後認定如何,目前新聞只講185-3的部分認定是不構成。
其他的都想太多了,什麼叫濫權追訴處罰,實務上這類車禍案件中,當事人一方有酒精反應,但是未超標,很多都會不起訴處分,這根本已經是實務中的常態,只是這些人沒名氣,上不了新聞而已,不要認為這是什麼特權,只是你不知道法律的相關規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