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知道惡蟲一定會走出來挺丁丁
185-3 條第二款規定
就算酒測過關,若駕駛操作上「不能安全駕駛」,仍要被起訴...
認定無標準,人云己云...各有各的立場,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
像惡蟲、丁丁好綠色之流者一定是主張「能安全駕駛」
沒辦法幹到嫩妹的酸民,當然主張丁丁「不能安全駕駛」,恨不得丁丁抓去關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