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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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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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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8
事態緊急可以從權
但不代表必要的流程就可以省略

這也是為何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都要並存

只是個會議記錄而且保密等級很低
弄個錄音、錄影
使事後有個依據,很難嗎?

重申一次(因被人引用卻不完整,系統設定?引用人刻意?)
完整的決策過程,會議記錄,資訊透明
這是程序上的要求
出問題時,第一時間連決策是誰作的,會議怎麼開的
當事人都給出錯誤的資訊
這才是要被究責的地方

有趣的是
網路上一堆人在"帶風向",搞得好像民眾要究責3+11
因為這樣比較好處理
.
舊 2021-09-27, 12:57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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