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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忙附議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60條,真正開放水域遊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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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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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
引用:
作者
跳海人
認同這一點,我們在日月潭活動就有很深的感觸
但,個人不認為子法的問題需要去廢除母法
36條給了地方政府管理的權責
個人認為正確的做法是修36條,而不是廢36條
+1 贊同修而非廢
以台灣人的個性,到時候走私、偷渡、搜救等搞不完,海巡累都累死
或者是一些自以為是的民眾跑去漁業保育區偷抓魚,和漁民發生衝突
我覺得現行的入山申請加強制保險是個很好仿效的對象,有限度管制比全禁或全放來的好
2021-09-24, 06:18 PM #
6
lf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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