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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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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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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是大家的!遊憩活動與動力船隻如有互相干擾,應該互相避讓(參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而非濫用發展觀光條例36條,限縮水域遊憩活動範圍,讓動力船隻獨佔水域。




認同這一點,我們在日月潭活動就有很深的感觸
但,個人不認為子法的問題需要去廢除母法
36條給了地方政府管理的權責

個人認為正確的做法是修36條,而不是廢36條
舊 2021-09-24, 04:41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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