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olor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97
引用:
作者zero.taeyeon_ss
如果不麻煩的話,希望能花你一點點時間幫忙附議,感謝~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60條,真正開放水域遊憩活動!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876...cfef52#endorses


觀光條例36、60條是以法令大方向讓政府方便管控資源,再以細部規則有效的限縮使用者。

修法出發點不錯,但有沒法令細部規則一併討論呢?

2021-08-16 SUP玩家闖東澳漁業保育區戲水 保育員竟駕船衝撞





上述案例,於法令下解釋2方各自之作法大體上還算合乎情理,最大癥結點就在於法令的細部規定及實施地點如何解釋。(2方行為各有不盡完善之處)
[船家:保護保育區,玩家:人民戲水權]
 
舊 2021-09-24, 02:13 P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