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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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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引用:
作者substar999
哎,有人被新聞帶風向了,轉一篇ptt的文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4926.A.A6B.html

我知道有人懶得點過去,所以把內容轉過來了:

從新聞看起來敗訴的部分是「扶養費」,不包括精神慰撫金和醫療、喪葬等費用,
所謂的「撫養費」必須符合民法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對第三人有法定扶養義務,
而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及第2項,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

律師的問題.......我是這麼認為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通常人沒死,很多是以目前工作如果持續到一般人退休,未來預期可以產生多少收入,扣除必要成本來求償。
撫養金與193條實務應該只能啟動一項求償,高收入者應該會用193條,不會用撫養金,或是兩項同時求償,讓法官判其中一項敗訴,一項勝訴
人死了,應該可以用194條來延續193條效力...

對於已經退休人士,或收入沒有讓政府看到的人(收入所的稅),這條就保護不到...結論:平常沒事還是要多看一點法條,培養閱讀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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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舊 2021-08-31, 11:14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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