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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tar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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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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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有人被新聞帶風向了,轉一篇ptt的文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4926.A.A6B.html

我知道有人懶得點過去,所以把內容轉過來了:

從新聞看起來敗訴的部分是「扶養費」,不包括精神慰撫金和醫療、喪葬等費用,
所謂的「撫養費」必須符合民法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對第三人有法定扶養義務,
而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及第2項,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配偶才對另一半有扶養請求權,才會有撫養義務的發生。如果遺孀沒有達到不能維持生活
的要件,王醫師(被害人)對第三人(遺孀)並無扶養義務,法官應該是審酌遺孀除了拿到
保險金、遺產外,尚還有自己的不動產和存款,並未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所以才判「扶養費」這部分敗訴,並不代表慰撫金和其他喪葬費用敗訴。

另外刑事裁判書在這(這部份不會講到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80,4,20210622,5

錢的部份得看民事部份的裁判書內容以了解細節
(已查詢過,內容還沒上線)

個人單純認為要是遺孀本身沒有工作,或是沒有其他收入,而單純只是吃老本的話,
應該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判斷條件,法官這樣判也許有我沒看到的部份。
舊 2021-08-31, 07:39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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