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不找零的緣故,你拿一百元消費券買九十元的東西,剩下的十元就被商家賺走,政府理應支付足額一百元的現金給商家,除非政府詳細察核發票或是資金收入及貨品售價。但這一切都不可能。
另外,如果商家不想私下找零,可以提高售價。提高到一百元,就不必找零,而且還可以得到政府足額支付一百元,因此賺到十元,如果提高到一百一十元,就多賺你十元,又賺到政府支付一百元中得來的十元,共二十元。
所以物價就從九十元,瞬間上漲到一百一十元,同樣的東西在發消費券前,是九十元,過了放券的當天後,就是一百一十元,你的薪水跟得上?
如果還有人會反對我說的話,我合理懷疑你就是拿消費券作帳套現的商家。或是漲價套物價的「不良?」商家。
至於要刺激消費,還要再看看這些錢是否沒花在替代消費上,為了避免替代消費,那你就只能限制消費券的使用範圍,那一切問題又回到原點。為什麼要發消費券?
有心的人自已在版上找當初三倍券時的討論,自然印證誰說的話才是對的。
勞工永遠是我心中最軟的一塊…
你的薪資跟物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