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啦..
最近的一些關於警察的一些新聞事件..
只有一件事我是最最最最最在意的.
就是身為警察竟然滅證這件事。
然後我查了一下滅證罪就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身為執法人員滅證竟然只有記過調職?!!!!!!!!
WTF
這...我就覺得什麼都不用說了....
執法人員可以輕易的選擇性執法,
不管什麼法律怎樣,要修法怎樣..還是刑責怎樣..
講再多都是放屁..
------------------------
我說 一對一做法治教育是怕給法律人太大工作壓力..
一個教完再接另一個..
所以才"一對一就好"..如果嫌少..你可以掙取一對十或一對百呀...
還是法律人自己覺得教一個也沒把握教的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