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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區
文章: 390
若樓主沒寫錯,依我國刑訴法規定確實是可以跳過檢察官自行逕向法院起訴的;參考: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 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引用:
作者aerocat
過幾天A還是接到法院通知要出庭,當天D沒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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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故事我是不太信
就算是不懂把地檢署當成法院(因為地檢署、法院通常都蓋在一起)
報案後要到地檢署只少也得三個月,這種小案子又特別慢,
然後有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嗎?
報案是要進系統的管制的,沒那麼容易動手腳,沒有先報案,沒有案號警察怎麼叫你去偵訊?
光這個就不符程序了,檢察官開偵查庭馬上就出包了。
D也沒出庭,就算證據充足,檢察官一定會雙方一起傳來的,不是不想來就可以不來的。
舊 2021-04-29, 11:16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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