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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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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程序上當事人是不能自己給自己做筆錄的,所以警員的筆錄違法,無證據能力。

還有隔幾天就見到的「法官」應該不是法官,應該是檢察官。

民事以返還原狀為原則,不能返還時才會以相當的金錢代替,所以如果所謂的「小布偶」還在,那麼應該是返還小布偶才對,不應該是直接賠償金錢。

其他的東西要看實際的狀況才能判定,樓主的內容隱諭加上一些事實不明,很難正確判斷。
舊 2021-04-29, 05:18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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