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飼養動物這個問題,
我思考了很久.......
我以為最好是.
1.登記戶口,登記戶口後,活著要能夠查找的到,死了也要見屍...
2.非登記業者不得任意買賣,要養就要負責到終身...
3.登記飼養時,需繳交保證金..用意是防止飼主任意拋棄,在動物死亡後拿屍體去領回保證金.....
4.沒有被登錄戶口的動物,任何人沒有主張擁有的權力,
比如某隻無主的狗.被他人飼養的狗咬死時,那是動物之間的問題,沒有人有資格出來干涉或靠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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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棄養」視為虐待動物 若致死最高可判2年、重罰200萬
本次修法新增器物、或棄養等「不作為」傷害動物的行為也視為虐待。
《動保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以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
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如何落實,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