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高雄市動保處看不懂嗎?
自己不敢跳出來
就推給檢調
律師說違反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但人道宰殺是規定在第 13 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
為之,
違反"人道方式",好像沒處罰耶
何況動保處自己都說影片沒有宰殺了
是要有罪推定嗎?
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
"有些人想要我回答以下這問題,我的見解就是仍然違法。
我知道很多人,包含法律人,對這一條文有不同解讀,也有些人(包括這個上傳影片的行為人)也想盡辦法要規避第27-1條好利用這些影片牟利,但我的答案就是,這樣仍然是違法的。
當然,我更不會去告訴大家上傳什麼樣的文字、圖畫、影像才不會觸犯第27-1條,就是不要上傳就對了。
對於下列問題,我只能說,如果你今天在路上撿到一隻已經死亡的兔子,然後將他剝皮,並上傳剝皮影片,或許有機會逃過第27-1條,但還是很有可能觸法,因為第27-1條不以違反第6條或第12條為限,還有一個第10條,這就是我對第27-1條的說明。
簡單地說,我就是奉勸都不要再上傳這些影片了,不要等到違法了才後悔莫及。"
或許有機會逃過第27-1條,但還是很有可能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