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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8
文章: 1,088
引用:
作者老老濕
別把黨國體制下的酬庸機制
說的那麼清楚

看看國營.黨營退輔會事業處
到底安插多少這種當年高官退休人員的轉任
這些人自認為國家有功
享受上等人福利是應該的

實際上是不是一堆腐敗的官員
那就只有天知道了


民國85年(這時候還是前朝)
引用: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只是麻煩一點,浪費大家時間……
舊 2021-04-08, 01:15 PM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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