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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加害人的身分,只要扯上了「學生」、「未成年」,基本上你就拿他們沒轍。因為在理想的情況,「學生」、「未成年」犯了錯,是他們不懂事,還有教育改正的機會,所以要給他們改正的機會,不能一次就把他們的人生給毀了。所以「學生、未成年人」犯了罪,學校不可能開除他們,也不可能直接抓去關,強迫轉學什麼的也不能。學校真要這樣搞,還會因違法而被處罰。學校能做的,只能教育、輔導、隔離加害者跟被害者,但校園才多大,怎麼有辦法真的隔離加害者跟被害者呢?其他學校能做的真的很有限。現在在學學生發生性侵都只能以性平事件處理,學校根本沒有多少處理的手段。這都要感謝人本人權兩性平等團體啊!以前亂摸人,依情節的嚴重不同,現在叫性騷擾或性侵,但也只能以性平事件處理;以前叫強暴,現在一樣叫性侵事件。現在這都是性別不平等事件,搞得我好亂啊!
報紙上也常報導,現在國小六年級的小鬼,就有那種會亂摸人胸部、性騷甚至性侵別人的行為,這到底是模仿大人學來的,還是天生如此呢?受害者的家長當然難以接受,要處罰加害者也無法可辦,學校也無能為力,最後往往都是家長們私底下運作,讓亂來的學生「自動」轉學,不了了之。情況好一點的,加害者以後知道不能做這些事,真的學乖了,那是萬萬幸。但是還是有那種轉學多次依然故我的學生,你也拿他沒辦法。
立這些「立意良善」法律的人沒考慮到,有些人根本活像是是惡魔轉世的,他們天生就會幹壞事,無論怎麼教育也改正不了,這些人,只能到他們成年之後,如果「再次」犯法,才能用成年人的法律懲治他們,否則,在他們身為「學生、未成年」階段,你根本拿他們沒轍。甚至連犯罪紀錄也不會保留要銷毀,台灣很講究人權吧?
所以近年來的黑道,很喜歡吸收未成年的人去幹大壞事,就是這個原因,殺人也不能判死刑,幹甚麼壞事都會被原諒,除非是幹掉自己的直系血親,才有可能被重判。這也是我認為應該把刑法裡的未成年犯年齡下修的原因。現在有不少的18、16、甚至14歲的小鬼,真的是壞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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