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什麼時候受教權只列加害人權益了???
你所列的,到底有什麼法律規定??
刑罰裡面有死刑,但是不代表任何犯罪都可以判到死刑,必須先確認行為人犯的罪名,再依據法律規定來量刑。不是什麼竊盜、公然侮辱的罪也可以要求法院判死刑。
所以你找到救濟規定,跟學校能不能強迫轉學有什麼直接關係?
你有找到相關規定,學校在何種狀況下可以要求學生轉學???你有找到任何規定,學校在這件事「應該」強迫學生轉學????
那麼多篇下來,你根本都沒有找出任何規定來,一切都是你自己的說法,什麼「受害人的受教權要受到保護,唯一的選擇就是讓加害人離開受害人的生活圈」這又是哪裡來的?你自己幻想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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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一下,免得有人看不懂。
法律規定有某種刑罰存在,不代表任何行為都可以施以該種處罰,而是會具體規定適用的要件。
所以找到有輔導轉學的救濟規定,不代表學校在這件事情上可以要求當事人轉學,甚至「必須」要求當事人轉學,仍然要看具體規定適用的要件為何,要符合才能去要人轉學。
所以為什麼前面一直在問有沒有找到規定,有這規定,而且規定是「必須」要求轉學,那麼學校才有應作為不作為的問題,否則的話,學校的處理或許未盡如意,卻可能是他們所能作到的極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