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1.前面已經解釋過了,你列出的是救濟程序,不是法源。
簡單來講,就是你還是沒有找到學校可以這麼做的依據。
2.這裡哪來的法條衝突??
哪個法條跟哪個法條衝突了???
雙方受教權保障彼此並不衝突,除非你硬要用你找不到法源的強迫轉學,才可能對其中一方造成權利受侵害,否則彼此之間並沒有衝突的問題,更沒有法條衝突。
如果能找到明確學校違法的依據當然可以開罰,同時不等於網友的行為就正確了,一樣也必須依法處罰。
而你在找不到法律依據情況下要求對學校裁罰,但是對明確違法的網友行為視若無睹,法律不能這樣選擇性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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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選擇性解釋法律的人,喊別人選擇性遵守
1.受教權保護只列加害人權益,卻不把受害人的受教權放上來討論,這種選擇性....orz
2.受害人的受教權要受到保護,唯一的選擇就是讓加害人離開受害人的生活圈
3.強迫轉學是第2項必然結果,法律也列出被判強迫轉學救濟程序(代表法律容許學校做出搶迫轉學命令,只是要給人有申訴空間),如果學校在加害人這種行為還不能使用強迫轉學,難道要更嚴重的死人、出人命才能用(話說這狀況受害人都死了,加害人轉學也無濟於事),應該是你要找出學校不能這麼判的理由。
4.學校的無作為,以及南投縣政府不督導學校,才是引爆網友的創意留言,犯法就是犯法,但當政府的人力資源不足,應優先處理重大犯罪事宜。監獄爆滿,可沒聽說放重刑犯,關輕刑犯。
現在網友的創意留言的狀況就好比超跑超跑違規併排停車,乖乖停車受害車主被超跑卡住出不來在車旁哭泣,網友路過看到遠方路口有警方出現,長按喇叭請警察處理,警察來了說喇叭按超過0.5秒,違反交通規則該罰,至於哭泣的女生只有哭泣,沒有訴諸言語投訴,所以被忽視了。反正超跑車主時間到了就會移車,上面有張違停勸導單就夠了。所以網友就發起按喇叭不到0.5秒活動
至於我,可沒說過喇叭按超過0.5秒不違法,我只說過巴哈幹得好,我訂閱你家動畫瘋,幫你分攤罰金,承認罰單有效性
等你列出受害人該如何保障受教權再說,不要在那邊殺人的喊救人,亂扣選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