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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erocat
這種也需要收押,是要跟誰勾串滅證? 可憐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李O祥涉嫌過失致死罪嫌案件新聞稿
本院110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李O祥涉嫌過失致死罪嫌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主文:
李O祥自民國110年4月4日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貳、理由摘要:
一、本案現仍在檢察官偵查中,依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相關細節及案情自不得詳述其內容,先予敘明。
二、被告李O祥經承審法官訊問後,依據其陳述之內容,以及檢察官歷次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三、本案涉及公共工程承攬契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等關係者眾多,被告與施工廠商之關係為何,亟待偵查機關分析資料後,始能進一步實施相關偵查作為,再斟酌被告前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曾經指示所屬員工繪圖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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