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肥羊
前面明明就給你學校有權做出休學、轉學的法律,硬要視若無睹
1.在校園自主的大旗下,法律廢除了高中基本校規規定,授權學校自行裁量休學、轉學處罰權
只留法律規定受到該裁量的學生有申訴權,以及轉校後違規紀錄不跟者學生走
還要硬凹法律沒寫到學校可以在什麼狀況要學生休學、轉學,就等於學校無權做這件事,那前面法律申訴權是寫好玩得阿
2.法條有衝突不週的地方,應就相關法條立法原意來判定,這是法律人的基本常識,也是律師存在最重要目的。
本案件同時有受害人與加害人的受教權保障問題,也造成法條競爭優先權。
本案理應優先保護受害人的受教權,也是今天大家不爽學校的處理方式與南投縣政府理應先處理學校而不是對業者裁罰
參考家暴法隔離將加害人隔離在受害人的生活圈,以及考量受害者能有安心受教的環境,本案理應將畜生發配到其他校園重新做人
就像小時候被小狗咬過的人,可能終生怕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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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面已經解釋過了,你列出的是救濟程序,不是法源。
簡單來講,就是你還是沒有找到學校可以這麼做的依據。
2.這裡哪來的法條衝突??
哪個法條跟哪個法條衝突了???
雙方受教權保障彼此並不衝突,除非你硬要用你找不到法源的強迫轉學,才可能對其中一方造成權利受侵害,否則彼此之間並沒有衝突的問題,更沒有法條衝突。
如果能找到明確學校違法的依據當然可以開罰,同時不等於網友的行為就正確了,一樣也必須依法處罰。
而你在找不到法律依據情況下要求對學校裁罰,但是對明確違法的網友行為視若無睹,法律不能這樣選擇性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