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繞圈圈的人是你吧?
前面就講過了,你要學校轉學,也必須學校有相關的規定才行,那有這樣的法規可以要求學校去要求該學生轉學嗎?
你沒有回答,扯到繁星去,但是繁星跟事件並沒有直接關聯,你也沒有合理的答案,然後又繞回來。
繞來繞去,始終就是沒有弄清楚最重要的一件事,那就是是否有相關的規定可以去做這樣的要求?沒有的話,學校當然不能去任意要求學生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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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明明就給你學校有權做出休學、轉學的法律,硬要視若無睹
1.在校園自主的大旗下,法律廢除了高中基本校規規定,授權學校自行裁量休學、轉學處罰權
只留法律規定受到該裁量的學生有申訴權,以及轉校後違規紀錄不跟者學生走
還要硬凹法律沒寫到學校可以在什麼狀況要學生休學、轉學,就等於學校無權做這件事,那前面法律申訴權是寫好玩得阿
2.法條有衝突不週的地方,應就相關法條立法原意來判定,這是法律人的基本常識,也是律師存在最重要目的。
本案件同時有受害人與加害人的受教權保障問題,也造成法條競爭優先權。
本案理應優先保護受害人的受教權,也是今天大家不爽學校的處理方式與南投縣政府理應先處理學校而不是對業者裁罰
參考家暴法隔離將加害人隔離在受害人的生活圈,以及考量受害者能有安心受教的環境,本案理應將畜生發配到其他校園重新做人
就像小時候被小狗咬過的人,可能終生怕狗,甚至事發那幾年,看到狗都會發抖,沒辦法思考,現在的作法好像就是把被狗咬的小孩用玻璃隔開他和小狗,要小孩別怕,安心讀書,是的,小孩很安ˊ全,但有辦法讀書嗎?
畜生就該等到受害人有安心讀書的環境,受教權受到保障再說,更何況前面的第一條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畜生重新轉為人類到道路,依據該規則畜生的受教權一樣受到保障
也就是法律已經明文寫出畜生轉生的方法,就如同你說的有明文指導該如何做,學校不是該照作
難怪大家討厭法律人,說法律是保護有權有勢的人,故意忘記法條競爭優先權問題,故意扭曲立法原意,授權學校決定,變成法律沒明文寫可以這麼做,學校就不能這麼處理
只想玩文字遊戲,而不是找出對受害者有力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