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你那是關於對學校懲處不服的救濟程序,不是法源。
查了一下,關於輔導轉學並沒有立法,目前存在於各校自訂的獎懲規定內,但是因為沒有立法,所以實際上並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只有賴各學校依規則自行執行。
再者,即使學校訂有輔導轉學的規定,當事人也有提出救濟的權力,而目前來看學校並沒有做出輔導轉學的決定,恐怕該校就這方面規定並沒有做這樣的懲處,也有可能件案子實情上並沒有達到需要做這樣子一個懲處的地步。
所以是不是應該先弄清楚究竟實情為何,再來決定是否該做何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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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是問題鬧更大了!學校明明有權去做出休學或輔導轉學的裁量,卻不去做。
不但不做,還可以推薦該加害者參加繁星....火越燒越大了...
話說某年推薦甄試,有一個私立學校,明明說好每位同學分別申請不同大學,但是就是有人不遵守規則,導致某國立大學同時收到該校多位同學申請,然後大家的成績都是一模一樣給爆開。
只可惜我沒權力,不然把該校學生申請各大學的資料放在一起看,說不定會有些有意思的數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