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引水人的確是有免責條款
https://ah.nccu.edu.tw/item?item_id=96087&locale=en-US
第一,即認定引水過程中,船舶仍由船長指揮,引水人僅居於顧問之地位,故因引水人之過
失所造成之損害,仍由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負擔。即引水人在船上之地位,不採航行指揮說,
而採航行顧問說,其理由有因船長被任命的信賴關係,被害人求償的條件,公共秩序和船長
指揮權的尊嚴等三項理由。另外,我國船員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和引水法第三十二條亦支持
航行顧問說,是故即令引水時發生船舶碰撞時,船舶仍係由船長指揮,故引水人可不直接對
被害人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