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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utl
兒少法歸兒少法,吃案歸吃案,而且是政府要公布吃案警察資料。
吃案是極其重大的事,要不然有錢權的人犯案,就可以叫警察吃案,叫檢察官不起訴,叫法官不判刑,甚至反過來判被害者莫須有的罪名,例如翁茂鍾收買警官檢察官法官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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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吃案的警察,剛好是兒少法禁止資訊洩漏當事人的家長。
那可能事情就沒那麼單純,如果吃案的是別的警察,
那當然一碼歸一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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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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