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在此,學校可以要求轉學、休學,學生也有30天抗告期,抗告期,可以要求先帶回家輔導
http://link.nantou.gov.tw/glrsin/La...spx?id=GL000250
第十一條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
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應於該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人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南投縣政府提起訴願。
第十二條 學校對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
議決 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
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