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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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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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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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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肥羊
法規在此,學校可以要求轉學、休學,學生也有30天抗告期,抗告期,可以要求先帶回家輔導

http://link.nantou.gov.tw/glrsin/La...spx?id=GL000250
第十一條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
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應於該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人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南投縣政府提起訴願。

第十二條  學校對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
議決 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
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你那是關於對學校懲處不服的救濟程序,不是法源。
查了一下,關於輔導轉學並沒有立法,目前存在於各校自訂的獎懲規定內,但是因為沒有立法,所以實際上並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只有賴各學校依規則自行執行。

再者,即使學校訂有輔導轉學的規定,當事人也有提出救濟的權力,而目前來看學校並沒有做出輔導轉學的決定,恐怕該校就這方面規定並沒有做這樣的懲處,也有可能件案子實情上並沒有達到需要做這樣子一個懲處的地步。

所以是不是應該先弄清楚究竟實情為何,再來決定是否該做何者處置?
舊 2021-03-23, 03:53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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