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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hoba
https://forum.gamer.com.tw/C.php?bs...nA=35067&tnum=1

看起來並沒有放任,但殺了一個我,還有千千萬萬個我...

而南投縣政府是:
https://i.imgur.com/PxBaBCP.jpg

自己幹過的事刪文就會消失嗎?

現在有咕狗大神,有本事學中國把咕狗關到牆外去說

隨帶一提,咕狗家賣的洛陽鏟成色不錯,可以挖很深喔,連祖宗十八代全都給你挖出來

看了上面巴哈的聲明公告,南投縣府怪怪的

第一次來函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問題是這兩條是保護性剝削跟性侵害的「被害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23&flno=1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80079&flno=13

第三次來函說違反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這個就沒問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01&flno=6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10011&flno=83

但第四次來函卻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3項、第94條第1項,裁罰六萬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01&flno=4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01&flno=94
46條是為了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這跟內容分級比較有關吧.....

用103條裁罰還比較合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50001&flno=103
94條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103條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是為了罰比較重嗎?
舊 2021-03-23, 11:46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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