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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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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K0040014&bp=16
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法規就是有閃黃燈要減速注意安全小心通過的規定
在台灣有這條就是不能學北美不減速…

但相對的第二項閃光紅燈應停車在開
我有點搞不懂
是要停在分隔島位置嗎
還是在左邊路口有停就算
而汽車的超速是否造成騎士難以預期通過的安全性
就是本來覺得是安全的但要過的時候突然衝出汽車?
總之閃紅燈路權小應該不會沒肇責
但汽車這邊閃黃燈如果沒有做到221第一項
有肇責也是必然吧
舊 2021-03-18, 06:45 AM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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