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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過年前把老家一樓跟二樓出租給人當工作室
老家屋況不好,租客要求第一個免租金讓他們裝潢
前5年內保證租金不變,這些我媽都同意
租客搬入後以室內半數以上插頭都沒電
水管及糞管不通要求我們修繕
我媽就找了水電來看,插頭是都還有電
但管線老舊,若用電量大可能很危險
就花了15萬做全室水電跟管線更新
連馬桶,廚房三機也一起換新的給他們
全部依租客的需求來配置
我媽第一次當房東,以為體貼租客
他們可以住得安心,未來租久一點
沒想到租客只租了2個月就說他們決定租到6月中
他們以地點太遠,屋況太老,重新裝潢不值得等理由
並以租約上租客未來退租時須提早3個月告知房東
只要有提早告知,房東就不得以此理由扣租客押金
我媽是前天被告知,租約是每月10號開始
租到6月15號確實是提早3個月告知我們
無奈我媽當初簽約時忘了標註租客至少需租滿幾年
現在變成這個管線更新有點白作了
請問這種情況可否要求租客負擔部份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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