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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
侮辱所在的地方或場所
匿名(認證法律人)
,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因此只有特定少數人才可能看到或聽到的情形並不算是公然。
要確定什麼是多數不特定人,要知道少數特定人的判斷標準,必須排除是「多數人」與「不特定人」的情形。有多少人才算多數?依據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3],並不是一定的人數以上就是多數,是否是多數人就要看個別的案情判斷。
至於「不特定人」簡單來說是跟行為人沒有任何關係的少數或多數人,只是剛好跟他(們)在同一個空間中,
例如:一群同事就是特定的多數人、在麥當勞用餐時其他不認識的客人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兩個人獨處在私人包廂中就是特定少數人。
要注意是「有可能」看到或聽到即可,代表實際上沒有人看到或聽到也不影響[4],舉兩個例子說明:
A在教室中對B罵你這個畜生,但這時候其他同學都在各自聊天,根本沒人聽到A罵B什麼。雖然實際上沒人聽到,但已經形成了其他同學(多數人)可能聽到的罵人情況,所以是在公然的情形下侮辱。
A在路上遇到B便對他破口大罵畜生,但這時候並沒有路人經過。雖然沒有任何人經過,但是馬路是一個公共場所,隨時可能有路人經過而看到或聽到罵人的情形,所以也是在公然的情形下侮辱。